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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处罚案例
浏览:315   日期:2025-01-09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等级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该公司未按照《宿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物业服务标准配备:保安队长1人(年龄55周岁以内),具备过硬的身体素质,能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对该公司下发《宿迁市宿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适用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物业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物业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该物业管理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对小区专业人员配备进行整改,但根据违法事实并考虑其影响程度较小,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启示



        物业企业务必严格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作为工作底线。人员配置不足看似节省成本,实则损害企业信誉与长期利益。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良好口碑是立足之本,一旦因违规受罚,不仅经济受损,更可能失去市场份额。例如,小区的服务质量下滑,导致业主满意度降低,进而影响物业费收缴率和企业形象。

        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自身权益需主动维护。当发现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业主的监督与反馈是推动物业企业规范服务的重要力量,只有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促使物业企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自觉自律,各尽其责,共同营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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