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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摘要
浏览:1390   日期:2021-05-19   

第一条 根据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部门、专业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各会员必须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按以下标准交纳会费:
(一)会长5000元/年。
(二)副会长4000元/年。
(三)理事3000元/年。
(四)会员10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由本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标准一次性交纳会费,将会费直接交到本协会财务处,新会员自入会之日起,须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七条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当年的会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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