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刘大爷今年七十岁,居住在威海某小区。12月某日一早,刘大爷外出办完事后回小区,因路面有冰雪湿滑,刘大爷走进楼宇门内先后摔倒2次,导致腿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伤愈出院后,刘大爷认为物业公司不仅未及时清理小区内路面积雪,也未在楼宇门内铺设防滑脚垫,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在业主群内发布了“雪天路滑,内外出行注意防寒路滑和道路安全”的警示标语,并积极安排物业人员清扫小区内积雪,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事发后,物业人员亦及时赶到现场看护刘大爷,并帮助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冰雪天,刘大爷作为老年人,进出楼宇门时更应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路况和周边环境,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摔倒、碰伤。
但刘大爷第一次滑倒后,并未采取合理方法避免二次伤害,且其在诉讼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刘大爷已缴纳该年度的物业费,A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据现场监控视频,A物业公司虽组织人员积极清雪,但因当日降雪量大且持续,事发时小区路面上仍覆有积雪;因案涉楼宇门内共用门厅地砖为陶瓷材质,非常光滑,雪天易引发跌倒事故,但物业公司对于下雪后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清理,亦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大爷损害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根据上述查清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院酌定刘大爷对此次事故承担大部分责任,A物业公司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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