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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点看 |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谁?
来源: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1529   日期:202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共有部分 收入 归属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加了一款条文,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 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 “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很多小区会在业主的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这些广告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再如,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出租车位的租金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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