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1年4月,某住宅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选聘该物业公司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业委会就服务问题向其提出过三次书面整改意见。但是,物业公司并未进行整改。业委会在经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后,向物业公司送达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知,并要求其7日内搬离物业用房、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物业公司在接到解除通知后仍未按期搬离、办理交接手续。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某住宅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业委会对于解聘物业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业主同意后,向物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知 识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回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要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够通过解聘物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