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详情
孙某系某小区的业主,于2016年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孙某按期支付了物业费,但自2020年起至今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
孙某辩称对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原因是隔壁邻居擅自违章搭建影响其采光通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制止。同时,孙某的母亲曾为甲物业公司向其他业主收取物业费,甲物业公司以其母亲已离职为由拒付相应的报酬。考虑到自身损失和抵扣劳务报酬,孙某认为至少应冲减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的物业费,但被物业公司拒绝,双方为此一直僵持不下。因此,孙某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物业公司认为,在接到孙某反映后,一方面向违章搭建的业主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一方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请求解决此事。后续又组织双方调解,孙某的家人已与隔壁业主达成了协议。
承办法官通过庭审了解案情后,耐心的向孙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所反映的情况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自身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亦可持有效证据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孙某听了法官的释明后,非常感谢法官为其上了一节法律课,并表示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同时,承办法官也要求物业公司应主动上门,与业主面对面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和隔阂。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新邵县人民法院收到了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物业公司称双方已握手言和,孙某也已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02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的特点,且与业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物业公司通过卫生、安保、设备养护维修等全方位的服务提升小区整体居住环境和品质,最终惠及每一位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其负有按约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对于邻居违章搭建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对业主进行规劝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利。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通知、报告义务,业主便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法条链接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