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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装充电桩,请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不同意怎么办?
浏览:225   日期:2024-12-03   

案情简介



        聂琴系某小区业主,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东莞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系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聂琴因需在小区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聂琴遂起诉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要求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根据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13项规定,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聂琴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该证明的出具义务应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13项规定所涵盖,属于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故,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主张出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非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聂琴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根据聂琴提交的证据,案涉小区的车库中已有车位安装有充电设施,故聂琴在其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聂琴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碧桂园公司、碧桂园东莞分公司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业主在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业主为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并不一定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直接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为由,消极对待业主的安装申请。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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