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22 年6 月12日,花花搬进新房不久,在小区内遛狗,为避免自家小狗被同场地的另一大狗侵扰,便做下蹲姿势想借此吓跑大狗。但没料,这一幕却被大狗主人阿汤尽收眼底。“这人我在小区从没见过,她想对我家狗狗干嘛?!”不明所以的阿汤认为,花花此举明摆着是要攻击自家狗狗,“护崽”心切之下便对花花动起手来。发生肢体冲突后,花花的家属当场报警,花花也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多处挫伤、上肢损伤,支付医药费100余元。
但是,当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时,才发现事发现场的监控均已损坏,无法调取视频来核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物业费我们一分不少的交了,到头来小区里连个监控都是坏的,这......”越想越气,花花便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小区监控损坏,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是否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对业主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呢?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本案中,业主在案涉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但因小区内监控设备损坏而无法查找到具体侵权人,业主请求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综合认定其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1元,结合事故发生过程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50元。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协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而提供和维护小区的物业监控系统,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监控影像资料的保存对于维护社区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案依法认定物业服务人未能有效履职维护监控系统的情况下,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督促小区物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更加安全的居住环境具有指引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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