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条文充电站——第八章共有(第300条-3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相关条款
第二编 物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