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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物业协会
唐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规定
浏览:1404   日期:2020-11-25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活动,促进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具备物业管理专业以及相关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名册的人员。
第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须热爱物业管理事业,在行业诚信档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高等院 校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教学和学术理论研究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代理或调解过十起及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人员;
(三)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十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且在公共媒体发表过不少于两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人员;
(五)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并记入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名册。
第八条 专家类别分为A专家、B专家和C专家, 专家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取消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认定和年检工作由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A专家(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成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参与B专家、C专家的认定工作;
2、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评价工作;
3、参与优秀项目考评工作;
4、参与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咨询工作;
5、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与服务质量的评定工作;
6、参与物业服务纠纷综合评判工作;
7、参加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集训;
8、参加行业内组织的招标投标评审工作;
9、参与物业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B专家(经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
1、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评价工作;
2、参与优秀项目考评工作;
3、参与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咨询工作;
4、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与服务质量的评定工作;
5、参与物业服务纠纷综合评判工作;
6、参加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集训;
7、参加行业内组织的招标投标评审工作;
8、参与物业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C专家(经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
1、参加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集训;
2、参加行业内组织的招标投标评审工作;
3、参与物业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审查核实后,取消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工作的;
(四)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六)以专家身份散布非法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累计两次不参加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集训的;
(八)其他经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认定不适宜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情形。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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