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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和管理知识宣传-什么是公共收益?
浏览:368   日期:2025-09-26   

问:什么是公共收益?

答:公共收益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一般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公共收益具体包括哪些来源?

答:主要来源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开展商业活动、快递柜、自动售卖机投放场地租赁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道闸、电子屏等投放商业广告收益;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收益和经营产生收入;通信设施设备占地费或场地费;公共收益利息、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违约金、赔偿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问: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公共收益?

答: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情形:
(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
(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费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联系通讯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报酬或补贴等。
(四)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务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电费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五)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八)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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