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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   浏览:1229   日期:2020-10-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0〕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推动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改造完成城镇老旧小区1369个,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鼓励各地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池;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建设小区游园,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安装健身器材;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等;完善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脸识别、小区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摸清底数、编制规划。各地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区分轻重缓急,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优先改造居民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拆除违建主动的小区。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营单位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和管线改造计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四)抓好改造组织实施。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发动居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
  1.制定改造方案。街道(镇)要征求80%以上小区居民改造意见,确定改造方案。鼓励采取有偿或志愿服务方式,推动设计师、规划师、工程师进小区,参与改造方案制定。
  2.市级会审报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公示5天后,由县(市、区)政府报各市、雄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3.办理项目手续。县(市、区)组织项目立项、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前期手续办理,财政部门优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和安监备案。
  4.科学组织施工。按程序科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次序和时间,为工程实施提供用水、用电、场地等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施工中邀请居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
  5.联合竣工验收。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改造项目,方可由街道(镇)、社区、居民代表、设计施工人员、工程监理等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6.完善后期管理。引导居民协商确定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后续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六)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小区改造和管理工作。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及时化解处理涉及居民公共利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问题。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落实改造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给予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各地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做好资金统筹,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和雄安新区财政部门分别安排本级补助资金;提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养老、医疗、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各地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合理确定改造费用分摊规则,明确居民分担比例。鼓励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
  (四)争取金融服务支持。各地要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共同商定融资方案,争取信贷支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信贷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办理流程,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条件下,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鼓励以社会资本自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依托,探索工程总承包(EPC)、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等路径,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资金投入。
  (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参与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落实公房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责任。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采取以奖代补、协助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改造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专营设施改造前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改造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支持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各类改造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
  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作好统筹,积极探索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小区自平衡等方式,发掘项目收益增长点,有效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一)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改造方案经联合审查认定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无需新办用地手续;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无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合理确定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通过拆墙并院、整片改造等方式,实现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公共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也可租赁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利用国有存量房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量房屋提供给社区或居民用于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三)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使用权人和相邻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建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闲置用房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性质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
  (四)落实税费减免。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土地闲置费等。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实行老旧小区改造督导核查员制度,开展日常督查;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健全领导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推进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省重点工作大督查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省政府对省相关单位和各市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20项民心工程考核。需追责问责的,按程序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宣传、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热情,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河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物业用房、环境等改造指导,负责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指导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军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幼儿园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养老(助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导,负责省级资金支持,制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地区激励政策,会同省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用地及规划许可指导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便利店、便民市场、家政保洁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休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及电梯安装指导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公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指导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网络集团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指导工作。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金融融资政策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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