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打交道最多的社会组织,非居民委员会莫属。但常见未必熟知,不少物业人并不真正清楚,如何基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基于社区治理的顶层设计,守正行稳,来与居委会相交、相处、相知、相助。所以,物业人都有必要“跨界”,好好学一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制定、2018年修正的《居委会组织法》,共有23条、2185字。它言简意赅,阐明了居委会的性质、职责、运作方式等等。也就是说,它告诉了我们居委会是什么身份、管什么事、怎样履职履责。把这些基本问题搞明白了,物业与居委会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就建立在了一个更加和谐、更加自觉的基础之上。
《居委会组织法》明确定义: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物业既不要“把协警认做警察”,也不能“拿村长不当干部”。对居委会提出的要求,只要有政府文件支持,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那就积极配合落实。否则,“犟犟嘴”、“耍耍赖”算不上犯上作乱。
《居委会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的六项任务,包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这些法规确认了有主儿去管的事,物业有理由“礼让”、“婉拒”、“不掺和”,给提供个工作方便即可。越位代劳,是拿法规当儿戏,还是要剥夺别人的存在感?
《居委会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工作经费的三个来源:政府拨款、自身经营收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受益单位筹集。可见法规允许居委会向物业“化缘”,但物业也有说不的权利。如果仨瓜俩枣,可以花钱买个消停;如果确有困难,那得看有无白纸黑字红印章的政府文件。光凭领导嘴说或者挤兑,物业不妨就卖傻、充楞、装糊涂。
现在,许多物业公司感觉责任无边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拿物业当居委会用,居委会拿物业当义工用。尤其通过新冠疫情防控,方方面面都认可了物业使唤起来确实顺手,是听话又顶用的“好孩子”,是能够挤奶又不要草吃的“牛”,更加剧了这种倾向。在“社区治理”是金字招牌下,物业强调物业法规和合同,有推托自己责任之嫌;讲讲《居委会组织法》,总可以吧?